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邮箱:scncnjz@163.com
地址:南充市******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组织运行体系
(一)规范法人治理
1. 理顺“法人关系”。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村委会职能关系,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
2. 推行“政经分离”。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全面推行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账务和核算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二)规范机构运行
3. 完善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照国省示范章程,因地制宜制定组织章程,明确内设机构设置、运行规则和职权范围,细化成员身份取得与丧失条件、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不得照抄照搬,应结合实际,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4. 健全“三会机构”。成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成员代表,但不得少于20名,并且有适当妇女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村民(代表)大会代替成员(代表)大会,不能以村委会代替理事会。
5. 完善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参照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履行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决策事项全程纪实制度,充分利用书面、照片、视频等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全程可查证、可追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业务、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举债活动、出租出借集体资产、分配征用征收集体土地各类补偿费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办事处)确定重大事项具体内容、限额标准及操作流程。
(三)规范成员管理
6. 建立成员名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成员基础上,每年依法召开成员大会确认成员增减变化,制作成员名册,准确登记成员身份信息、资产量化份额(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应当报乡******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强化资产资源管理
(四)强化产权管理
7. 明晰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晰产权归属,严防集体资产流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登记到个人名下,属恶意侵占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建立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清核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9. 建立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年度清产核资成果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建筑物、设备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年度清产核资成果基础上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10. 建立管护制度。对于集体所有的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卫生室、体育设施、办公服务场所、公益林地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谁使用、谁管护”或统一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应明确专人对各项资产进行管护,有专项维护经费的由主管主建部门核算拨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维护保养;无专项经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维护保养,维护费用在村集体经济资金中列支;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赔偿修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的,应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维护资金及时修复。
11. 建立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成员代表和监事会组成联合评估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经民主决策程序确认。
12. 建立处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必须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以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时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明确承************办事处〉确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均价、期限超过5年、集体资源处置面积超过30******办事处)审查备案;对100亩及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应履行审批程序。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抵押的资产资源不能进行处置。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资产资源租赁期限不应超过20年,承包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强化财务管理
13. ************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一个监管人员印鉴。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与集体无关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过路转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14. 严格现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限额支取和使用,严禁大额支取和使用现金。现金收入应在5******银行账户,不准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入现金,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限额内使用现金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15. 严格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不涉税经济活动的须向财政部门申领使用专用票据,收取村民筹资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农民“四补贴”、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资金使用《农村筹资专用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涉税经济活动的,须使用合格的税务发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16. 严格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日常开支事项,由经手人凭合法的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报账和记账。对于重大事项,开支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开支发生后由经手人凭合法******街道)负责人审核后报账和记账。严禁将大额开支恶意分解为日常开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办事处)确定日常开支和重大开支事项划分标准。
17. 严格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帮扶、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征收(用)土地补偿收入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银行账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必须在5日内存入。代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人员不得坐支收入,隐瞒、截留收入,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1******居间服务费等,应发函催收,并作为“应收账款”入账管理,未及时催收并未作入账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18. 严格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如实记录存量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产、资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发放福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控制举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需举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制定举债方案,明确举债资金用途和偿债资金来源,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未履行民主决策机制和审核备案的,谁举债谁负责偿还。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预警机制,债务水平超警戒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级审核。
三、完善生产经营体系
(六)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19. 积极稳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低风险、可持续的发展策略,有独特区域、资源等优势的,要选择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方向,******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风险可控、竞争性相对较低的领域寻求稳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罔顾自身承受力,严禁不考虑经济效益,为完成各类考核任务、达标评比从事生产经营。
20. 严控管理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非经营性招待费。因招商引资等经营性活动发生的接待费,必须控制金额、参加人数,报账时必须三单齐全(三单:即发票、接待清单、公函或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招商引资等经营性活动发生的接待费、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等实行限额制,具体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办事处)明确。
21. 严格用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工由用工负责人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形成用工决议,决议包括项目名称、用工地点、用工数量、工资标准、预算金额、结算办法、考勤规则和用工现场管理人员等内容。用工现场管理人员要如实做好用工考勤登记和签字确认。用工结束后,务工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财务人员填制村集体劳务用工报酬工资表;务工人员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务工人员开具税务票据。用工负责人在收齐用工报账资料后交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对资料完整、手续完备、公示无异议(时间不得少于7******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如发生临时用工要作出说明并补齐程序资料,乡镇应进行重点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方可准予结报入账。
22. 严格采购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要组建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小额零星采购由理事会商定,可采取直接采购方式;大额采购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采取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采购。严禁将大额采购恶意分拆采购。物资和服务采购供货方交货验收由监事会主任、采购小组进行签字确认,并建立物资入(出)库记录和服务记录台账。小额零星采购和大额采购划分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办事处)明确。
(七)严格下属主体管理
23. 规范村属主体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要控制出资额,不得虚报夸大出资额,并以出资额为限对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作价出资,不得以村干部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随意划转到设立或参与设立市场主体,兼职的村干部不得多边领取固定工资报酬。
(八)健全收益分配机制
24.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优先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收益按照量化给成员的份额(股份)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履行******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性收益5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分红;5万元以上的,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给村委会,不得直接转入村委会账户。
(九)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5. 发展奖惩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激励奖励措施,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在成员分红的前提下,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照不高于当年经营性纯收入 10%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理人员侵吞、处置集体资产,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金,伪造、变造、滥用财政票据,违规从事生产、投资、举债、借款等经济活动,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四、健全常态监督体系
(十)健全内部监督
26. 强化“两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检查财务开支和公开、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推行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半年向党员、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成员代表大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请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审议,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册。
(十一)健全行政监督
27. 强化行业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运行和审计工作,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流转交易等监督,做实从业人员培训、政策法规宣传、管理制度建设、经济业务规范等业务指导工作。
28. ******组织部门要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和监督,选优配强育好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三资”领域问题线索,发挥以案示警、以案******街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指导。
29. 强化属地监督。******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力量。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一届内审计原则上不少于1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干部离任必审。要因地制宜、差异性制定本通知所列重大事项、有关标准等具体实施办法。
30. 强化平台监督。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和市级互联网+村级会计核算和财会监管平台,每季度定期开展平台数据抽查,对资产资源数据连续三年无变化、无资产资源登记信息、财务支出不规范、所附原始凭证不齐全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并同步移送纪委监委。
(十二)健全社会监督
31. 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设置固定的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成员微信群、“明白纸”、成员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如实公开财务账目和重大事项实施结果,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不得只公开账户结余而不公开具体财务收支事项。
32. 落实委托代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要负责审查原始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更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接收,对审核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向******街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