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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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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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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0日内将意见以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1221日(信函方式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农村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213号)

意见征集邮箱:******

联系电话:******

******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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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局

?20241121






******农村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农村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农村局制定了《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二、对拟处罚事项对应适用本通知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加强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不得将本通知作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

三、作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决定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遵循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事前宣传引导、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除《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决定。

五、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六、本通知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2.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3.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农村局

2024XXXX




附件1

南充市农业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法律处罚条款

1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当事人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处罚时减少禁止从业的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2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当事人是肥料经营主体,经营无明显农药产品标识的(未标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但其标签标识符合农药定义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处罚时,减少禁止从业的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3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数量较少(仅限于经营环节),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及时改正,并召回未使用的假种子,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处罚时减少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违法所得不足200元,无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处罚时,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当事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违法所得不足200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处罚时,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附件2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法律处罚条款

1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当事人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具备条件不涉及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且检查后积极整改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当事人及时改正,限期内重新办理且无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4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理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及时改正,限期内重新办理且无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渔获物或虽有渔获物但经渔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或如实交代渔获物销售对象或检举揭发其他非法捕捞、收购、销售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当事人对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处理不彻底,但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3

南充市农业领域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1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2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4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5

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6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7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9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10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11

对生产或进口的兽药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以上情形两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12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1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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